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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拟对信保合作进行四方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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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保业务管理办法

  信保业务正在高歌猛进,信托与保险的独特性令两者具备较好的合作基础。证券时报记者获悉,近日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主办的研讨会上,监管部门人士披露了信保合作最新数据,并透露将酝酿在信保业务政策进行四方面调整,做到疏堵结合。

  具体包括信保合作准入门槛、投资集中度、可投资非标债权评级范围以及信用增信等四方面的调整。

  酝酿四方面调整

  目前,信托和保险合作的业务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保险金信托模式,另一类是保险资金配置信托模式。数据显示,目前信保业务中保险资金配置信托业务规模占比超过95%。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在资管新规出台后,银保监会将针对信托公司出台“补丁”文件——具体在信保合作业务方面,目前监管部门正研究对四方面要求进行调整:

  一是信托公司选择标准或将放松。不少保险公司表示,根据规定,选择信托公司的主要标准有两个:一是信托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亿;二是近3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银保监会正在研究放宽信托对接保险资产的条件,将会区分重大处罚和一般处罚,而如何界定重大处罚和一般处罚,行业较为关注。

  二是投资集中度进一步明确。原中国保监会2012年出台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简称《通知》)中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单一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据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信托计划会设计成分期募集的形式,在报备时的期数和发行规模会远大于实际成立的期数和实收规模。信托计划成立后,后续几期的信托计划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成立,造成在信托实际存续期间,保险公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账面余额占信托实收规模的比例远超过20%的情形。

  对此,银保监会正在研究将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修改为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规模的一定比例,意在填补这一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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